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伟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1********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653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戴伟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信用卡贷款本金54799.06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费用9587.31元、利息17735.3元,合计82121.67元及以本金54799.0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费用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04元、申请费841.2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54.25元,由被告戴伟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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