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8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88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恢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兴华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凯红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费132000元及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4/5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江苏兴华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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