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4民初730号 |
案号 |
(2021)皖1004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聂佳君借款62000元;二、被告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聂佳君违约金18600元、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聂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