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执字第01193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34308.87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34308.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陈红如、张雨超、汪涛、陈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若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戴荣江、姚辉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869号2-602号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6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9166元,公告费600元,由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荣江、姚辉、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钢、陈红如、张雨超、汪涛、陈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