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卫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3139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卫敏偿还原告耿辉本金1000万元、利息260万元(合计1260万元),具体如下:被告任卫敏于2021年8月底前偿还原告利息100万元;于2021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利息100万元;于2021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利息60万元、本金40万元;于2021年11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1年12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2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3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4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5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不金100万元;于2022年7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8月底前偿还原告本金60万元;二、被告盐城晟铁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北英利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一项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果被告任卫敏出现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项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耿丙辉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各节,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贵104621元,减半收取计52310.5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57310.5元),由原告联丙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