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4民初2349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3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窦新倩借款65000元;3二、驳回原告窦新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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