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2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21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恢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波向原告曾广艳、蓝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钟波向原告曾广艳、蓝顺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78.9元、逾期付款利息1050元。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