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696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李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欧景良借款本金 16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李华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