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8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3民初1705号
案号
(2021)苏1203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建、黄小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为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返还借款13822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8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袁慧、卢霞对被告朱建、黄小玲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为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7由原告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为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620元,被告朱建、黄小玲负担30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朱建、黄小玲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建、黄小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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