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伟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4********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11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1)粤081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71219600124】。一、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和支付利息(利息按(2020)粤081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二、确认原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湛麻湖光农信(2016)抵字第22号]、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对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新东路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湛国用(2011)第10051号,面积1171.70平方米],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周虹彤、辛伟成、蔡杨森对上述债务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60993.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