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91民初492号
案号
(2021)苏1291执1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返还贷款118669.78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1815.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118669.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被告常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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