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3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23民初2391号 |
案号 |
(2021)皖0523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乐华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