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81********1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781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为其清偿的借款本息2842595.3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朱烽明、姚建、朱红、吴新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1元,由被告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朱烽明、姚建、朱红、吴新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