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安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2********3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10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2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德匠心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胡绪恒、洪娟娟装修款58300元及利息(利息5以58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宋安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绪恒、洪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广德匠心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安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