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7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24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1)湘0624执1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建华赔偿原告侯庆阳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损失共计55906元; 二、驳回原告侯庆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01030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湘阴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原告侯庆阳预交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侯庆阳承担166.5元,被告李建华承担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