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1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2执969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2160,由被告淮南市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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