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72民初788号 |
案号 |
(2021)苏72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楠、黄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50,0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利息、复利为158,396.95元;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按年利率8.28%、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8日按年利率12.42%按月计算利息和复利);二、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张玉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张玉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楠、黄琳追偿;三、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永泰1388”干货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76元,减半收取8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8元,由被告孙楠、黄琳、永泰船务公司、张玉珍共同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3,288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海事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桂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69078971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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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迎春东路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