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821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湘0821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星偿还原告慈利县尚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5607元,共计5560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高青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被告伍星、高青珍各自负担5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