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3民初1742号 |
案号 |
(2021)冀0123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建忠与被告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听军2013年2月23日签订的《砖厂占地协议书》;二、被告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听军共同返还原告张建忠土地0.676亩,恢复土地原状。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恢复土地原状(复耕)标准为:拆除砖窑,窑底要深挖1.5尺,把挖的土运走,再用好土把坑填平,把所有占地复耕。并负责把约定占地区域北边的那口井的水泵安装上,使地户能正常使用,达到能种、能浇,灌溉顺畅。若被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执行时可对恢复土地原状(复耕)所需费用进行评估,由二被告支付恢复土地原状(复耕)费用,交由原告自行或他人代为恢复土地原状(复耕);三、被告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听军给付原告张建忠自2018年起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小麦1723.8斤,玉米1149.2斤。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给付的以上粮食,必须达到一般的干、净、无霉腐的标准。执行时应给付的粮食可按当时市场价格折成价款支付原告;四、2020年7月1日后至返还所租土地之日期间的租赁收益(粮食)由被告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听军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原告张建忠。若二被告交付土地时已过种植下茬的期限,导致当季农作物无法种植,二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量、标准,对当季农作物作整季赔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正定县庭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听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3320298053F |
登记机关 |
正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正定县南牛乡北永固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