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8********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3045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易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哲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8月2日前利息为2457元;自2019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吴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