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2824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超欠原告项海洋本金137000元及利息81000元,合计218000元,由被告盛超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15000元,12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每月28日前至少偿还8000元),余款81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每月28日前至少偿还8000元);二、如果被告盛超对上述债务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则被告盛超自愿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未还金额的20%计算),原告项海洋有权对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盛超负担(原告项海洋已垫付,被告盛超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项海洋)。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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