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8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民终3184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5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二、徐元兵、陶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徐元田医疗费36793.37元;10三、合肥市蜀山区途安宾馆、武学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徐元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为1451.5元,由徐元田承担580.5元,由徐元兵、陶锐、合肥市蜀山区途安宾馆、武学兵承担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3.54元,由徐元田负担550元,徐元兵负担1752.3元,陶锐负担551.6元,合肥市蜀山区途安宾馆负担719.83元,武学兵负担719.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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