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193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1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拥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借款本金28 120.42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按本金28 120.42元计算利息,按年利率19.8%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被告陈霞林、龚小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元,保全费50元,合计305元,由被告刘拥军、陈霞林、龚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