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3430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9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林玲、朱羚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224710.55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9‰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文斌对被告唐林玲、朱羚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林玲、朱羚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徐文斌负担后有权向被告唐林玲、朱羚隽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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