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8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3民初602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恢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彭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成府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驳回原告杜伟对被告季素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彭飞、王成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交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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