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22民初760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章群于2015年9月10日签署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部分;被告章群、崔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本金25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12月30日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章群、崔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500元。三、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被告章群、崔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位于含山县环峰镇凤凰城1#幢604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含山县房权证环峰字第12000734号,含山县房地产他证环峰字第20152713号)的房产,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2793元,由被告章群、崔莹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