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4320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4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3148755.4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29日息125867.18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二、若被告郑平伟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有权以被告郑平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12-1-401[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0235号]房产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350元,由被告郑平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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