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2********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2民初276号
案号
(2021)冀0502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理赔款40 644.69 元、保险费28 063.7及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保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吴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被告赵鹏、吴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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