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41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雷丹欠王登高货款30 000元,雷丹自愿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10 000元,剩余货款20 000元于2021年6月14日前付清。若雷丹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雷丹还应向王登高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雷丹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任一期限按期足额支付,则王登高有权自对方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雷丹负担。(由雷丹于2021年1月13日前向王登高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