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6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629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2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德江、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45801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及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9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8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陶进、殷德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德江、陶红追偿;三、被告刘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37元及保全保险费675元;被告陶进对上述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德江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7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43元,由被告刘德江、陶红、陶进、殷德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