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0790598.98元及利息(以10790598.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朱军、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龙嫂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龙嫂路土地和房产【不动产权号:7宿房权证宿豫字第08-2144号、宿国用(2008)第320号、宿国用(2006)第075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3004.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龙嫂公司提供抵押的16条自动包装机、16条膨化机的拍卖、变卖价款在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51元,由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朱军、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