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亚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91民初1944号 |
案号 |
(2021)苏1291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佩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170万元,被告卞亚东在其中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00元,由被告朱佩兰、卞亚东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