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4293号 |
案号 |
(2021)皖0223执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孝平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1200元,合计91200元;二、被告童威自2020年9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张孝平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被告童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