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东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82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飞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570元(第一段:以300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计27900元;第二段:以178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计2670元,上述借款期内利息共计30570元);偿还原告吕飞逾期还款利息暂计:66512.7元(第一段:以178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55091元;第二段:以178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4倍lpr即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暂计11421.7元。上述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共计66512.7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17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5二、被告祁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飞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5.50元,由被告祁东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