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东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6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197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祁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飞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570元(第一段:以300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计27900元;第二段:以178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计2670元,上述借款期内利息共计30570元);偿还原告吕飞逾期还款利息暂计:66512.7元(第一段:以178000元为基数,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55091元;第二段:以178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4倍lpr即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暂计11421.7元。上述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共计66512.7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17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5二、被告祁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飞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5.50元,由被告祁东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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