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三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1********4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2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21)湘0902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希佑、冷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范借款本金500 000元、截至2020年10月3日止的利息73 916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10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856.95元,财产保全费3 520元,由被告刘希佑、冷三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