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226 001.43元以及相应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未清偿的透支本金226001.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龙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 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龙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