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兴花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24312********LG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6民初715号
案号
(2021)湘1226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麻阳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原告的各项损失111 140元人民币(含已付的50 000元人民币);二、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兴花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原告的各项损失166 710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夏明望、施灵艳、夏宇、夏佳顺、夏佳骏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四、被告游志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夏明望、施灵艳、夏宇、夏佳顺、夏佳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15.58元,由五原告负担4586.783元,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麻阳县供电分公司负担611.46元,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兴花卉负担917.3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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