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怀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1********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姜商初字第0243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鑫源华天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万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30元,由原告负担24859元,被告负担10171元(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3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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