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0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民终238号 |
案号 |
(2021)皖0405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二、宫杰、计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11刘洪美330000元;三、驳回刘洪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刘洪美承担374元,计国秀、宫杰承担6176元。保全费2270元,由计国秀、宫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刘洪美承担374元,计国秀、宫杰承担61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