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3民初655号
案号
(2021)皖1823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顾有斌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顾有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匡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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