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2070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2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174000元,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分别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83600元、逾期担保费3496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桐城市建友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汤红梅、张建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叶友斌追偿。四、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友斌、汤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南演办事处城郊居委会叶庄组乌石路140#338.81平米混合结构房屋(桐房权证2004字第9351号)和116.42平米土地【桐国用(03)第213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建文提供质押的桐城市久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80000000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3元,减半收取计8712元,由被告叶友斌、桐城市建友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汤红梅、7张建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