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3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81民初693号
案号
(2019)桂0681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广西东兴市鑫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2019年2月20日前为1298534.44元;2.2019年2月21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96%X(1+50%),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可按合同计收复利);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兴市北仑大道(建材城)房地产【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6263号】【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201600631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兴市北仑大道450号(同德国际城)1 栋1-101、1-102、1-104、1-105号商铺及东兴市财富路(同德国际城)2栋2-101、2-102、2-103、2-104、2-105、2-106号商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1493、20131492、20131494、20131495、20131500、20131499、20131498、20131497、20131496、20131501号】【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20160063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兴市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德、宾菊兰、黎志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77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东兴市鑫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德、宾菊兰、黎志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时间
2019-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黎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81773882834T
登记机关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兴镇北仑大道(建材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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