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02********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4民初1831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1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12601588】。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时止)给原告范运转;二、驳回原告范运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原告范运转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8000元),由原告范运转负担5700元,被告阮峰负担5700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被告阮峰负担。:1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所述,范运转和阮峰、梁月玲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范运转负担38800元,阮峰、梁月玲负担13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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