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5********0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74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字6161206号)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4月7日的欠付利息4504.57元、罚息165614.44元、复利31098.62元,2020年4月8日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字6161206号)的约定计付;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二、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贷字6161206号)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4月7日的欠付本金2516950元、利息20328.64元、罚息220363.2元,复利10080.62元,2020年4月8日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贷字6161206号)的约定计付;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郭军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郭军强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字6161206号)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4月7日的欠付利息4504.57元、罚息165614.44元、复利31098.62元,2020年4月8日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字6161206号)的约定计付;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二、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贷字6161206号)合同项下截至2020年4月7日的欠付本金2516950元、利息20328.64元、罚息220363.2元,复利10080.62元,2020年4月8日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贷字6161206号)的约定计付;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郭军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建革、赵红梅、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郭军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