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7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1刑初144号 |
案号 |
(2021)皖1321执1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贾博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4日,即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6二、责令被告人贾博杰退赔被害人徐峰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郭建勋人民币八十元;退赔被害人李荣胜人民币二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王爱云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刘建华人民币二千零六十六元;退赔被害人陈金升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曹彩侠人民币一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胡素兰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