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02********1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皖1023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章仁志、余艳梅于2021年1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4920.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以后利息自2020年9月12日开始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087%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若章仁志、余艳梅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章仁志设立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624号]和王芳设立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40003987号]处置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540000元范围内和最高额抵押担保4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5975元,由章仁志、余艳梅、王芳共同负担,并于2021年1月底前直接支付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