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429********0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3840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恢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辉与被告严珍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二、被告严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辉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严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辉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河北振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8352元),由被告严珍华、河北振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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