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3********2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与被告李康华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至2019年4月29日到期;二、限被告李康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2062.87元及截止 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98.80元,本息合计132161.67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支付,违约金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三、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对被告李康华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g70l06的东风日产小型桥车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亚女对本判决第二项在处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的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23元,由被告李康华、李亚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