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富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6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刑初195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4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昆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幸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霍晨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富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富豪、王昆明、李幸松、霍晨喜诈骗未退赔的赃款6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伯军;六、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富豪处扣押的现金266400元及自被告人王富豪、王昆明处扣押的银行取款共计49967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及手机等物品,依法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