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81********8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刑初111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3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顺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顺龙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被告人黎磊退出的违法所得2061.57元,依法上缴国库;五、凤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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